起點搜査線 / 正面迎擊!Futura 2000 對 The North Face 的抗爭持續延燒

思考了許久,打開電腦來跟各位讀者聊聊這個自年初就拉起的戰線。2019 年隸屬威富公司旗下的戶外生活品牌 發表了名為「FUTURELIGHT™」的最新技術,這種防水面料以可循環物料為基底,運用奈米紡紗工藝提供防水與良好的透氣性,並宣示未來將逐步取代 Gore-Tex,從戶外服裝、帳篷到鞋類產品都將使用這個最新的技術。

不過在形象與 Logo 推出時一度造成不少人感到疑惑,因為這與當代塗鴉藝術巨匠 Leonard McGurr,也就是 已成經典的創作識別 ATOMIC RING 極為相似,也因此 經太多粉絲截圖詢問是否與 TNF 展開合作,發現後開始在自己的 IG 談論這件事,今年一月正式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加州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除 logo 過於雷同,連 FUTURELIGHT 一詞的分界也容易與 Futura 產生混淆,以此要求 The North Face 必須召回並刪除所有「FUTURELIGHT™」系列產品。

這邊先做個結論,虎編覺得最大的爭議在於原子圖的外圈與線條的複雜度,如果查一下原子的圖案,絕大多數是沒有外面的那一環,當然就符號學而言圓形是一個好 logo 的要件之一,不過在大企業設計 logo 上,除了與品牌、藝術家的聯乘,鮮少不是以工整的輪廓勾勒 logo 圖像,如果用外型取自品牌代表的 Geodome 4 圓頂帳篷或許可行不過跟 FUTURELIGHT™ 難有指涉性,外框內非工整的線條很難不讓人對於 Futura 的塗鴉有直接的聯想。

就算過去與 James Lavelle 發生不快也無大陣仗的請支援輸贏,近日 Futura 罕見的發表書面聲明,簡單的說 VF 的律師團在法庭上聲稱 Futura 是”自稱”的街頭藝術家,而且偶爾才會使用原子圖案,創作的原子也不是固定的形狀或顏色,更也沒有對圖案申請知識產權保護,所以不能證明他是原子圖案的擁有者,請求法官判 Futura 敗訴且支付集團全額訴訟費,此舉也讓 Futura 這位天蠍座大叔在 IG 發表正式聲明,並宣稱 TNF 無疑是一種威嚇,如果他因此而退縮,藝術界將會有更多人無法保護自己的標誌和創作,這無疑是對街頭文化最大的傷害。截至目前除了老戰友 STASH,其子 13th Witness、 Concepts 創意總監 Deon Point、STUSSY 創辦者 Shawn Stussy、米台日,Logan Hicks、Roger Gastman、Ricardo Gonzaled 與 FELIPE PANTONE 等國際知名的藝術家皆表示支持,Daniel Arsham 更直接 tag The North Face 應該把 Futura 的名字放進品牌以示尊重,截至目前為止 TNF 方並無進一步的聲明。

類似的案例可回顧過去虎編曾分享過,H&M 的「New Routine」運動系列廣告,在洛杉磯知名塗鴉藝術家 Jason “REVOK” Williams 的作品上進行後翻,由於作品入鏡在廣告推出之後,Revok 隨即指控 H&M 在未經創作者允許下盗用其作品並作為商業用途,H&M 方面則是訴請法院認定 Revok 的塗鴉是破壞公物的非法創作,並不適用於版權保護法,並表對外表示 H&M 尊重每位藝術家,然而「街頭藝術」與「塗鴉」實際上是破壞行為,並非正當創作,因此並不受到版權的保護

義大利品牌 Roberto Cavalli 支線 Just Cavalli 推出的 Graffiti 塗鴉系列,則是未經許可使用了塗鴉藝術團體 Mad Society Kings 成員 Revok、Reyes 與 Steel 2011 年在舊金山小拉丁區 Mission District 的聯合創作進行商品販售,最後雙方是以和解收場。

這邊也出現了一個有趣的問題,Futura 是”自稱”的街頭藝術家嗎?如果是的話,那麼同時期的 Jean-Michel Basquiat 與 RAMMELLZEE 該怎麼界定? Louis Vuitton 19 秋冬男裝邀請 Futura 在走秀同時作畫該怎麼定位?後來為 UNKLE Sounds 繪製封面,與 A BATHING APE、CK、Nike、BMW 甚至村上隆等太多的品牌單位進行合作,該怎麼用一位自稱街頭藝術家的身份串起彼此,我一直設想當中的可行性,不過資質駑鈍,想破頭還真難有個理由。

而 VF 集團旗下到底有哪些品牌與 Futura 合作過,基於好奇特別整理了一下:

塗鴉隨著隨著歷史的演進與社會的開放,其藝術價值也逐步上升,故現在有所謂的「塗鴉藝術」一詞。Futura 2000 不僅是 80 年代極少數活躍至今的殿堂級代表,要說他是第一個將塗鴉與嘻哈、音樂結合的代表也不為過,究竟塗鴉藝術的藝術價值是不是不亞於在美術館中的作品,故應同受保護,過去美國法院曾判有肯定的先例,而在這起事件或許 VF 在法律條例上可以站穩腳步,然而這些權力交錯下得出的社會機制,與道德還是沒有直接的關係,所以對我們這些旁觀者而言,不論最後雙方和解,或者一方判輸,當然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,現實世界藝術家除了感性,也必須要有理性的思考,因為藝術市場已成一門產業,自然與法律有其關聯;然而在道德上,如何能為而有所不為,開創品牌視野的同時也保有對藝術家的尊重,這把尺端看每位朋友心中的判斷。起點搜查線我們下次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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